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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在两同”建新功】盱眙法院:20日内执结一起雇佣未成年人意外身亡劳务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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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15: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日前,盱眙法院多措并举,在20天时间内,快速执结一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据悉,被执行人彭某承接到盱眙县桂五镇某村一户村民的丧事乐队生意,申请执行人的儿子李某随行,期间李某在未告知彭某的情况下,私自前往村旁的水库捕鱼,因不谙水性,下水捕鱼时不幸溺水身亡,此时李某尚未满十八周岁。

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辍学后未满十八周岁,打工赚钱时间尚短,收入不稳定,尚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他还属于特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范畴。法律并没有禁止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也没有免除申请执行人作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起对李某外出期间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等的责任,李某用其掌握的乐器技能务工,申请执行人应当是明知的,李某外出务工期间,未告知雇主,私自下水捕鱼,应当清楚其行为的危险性,且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与其从事的务工事务无关。因此,李某对自己溺水身亡负有绝大部分责任。被执行人彭某作为李某的雇主,雇佣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李某,没有做到加强安全教育与有效管理,对李某的溺水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彭某承担申请执行人诉求的各项损失总和的10%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盱眙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痛失儿子又年事已高,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案件承办人迅速研判该案件,一方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情况。另一方面,通过线下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彭某财产线索。

当了解到被执行人彭某在桂五街道有小产权房一处,随即对该处房产予以查封。同时承办人再次找到被执行人彭某,向他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通过多项执行措施并进,被执行人彭某感受到了司法的威严,主动履行了全部的法定义务,该案从立案执行到执结完毕只用不到20天时间,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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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盱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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