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资法庭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雷某波和雷某强拘役三至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庭在审理中查明,2019年9月2日夜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波、雷某强驾车至金湖县金南镇抬畈村一处树林中,采取夜间照明、用弹弓打鸟的方式,非法猎捕鸟类共76只(其中1只为雉鸡,75只为山斑鸠)。后被告人雷某波、雷某强驾驶车辆至金湖县戴楼镇街道新塘村欲继续捕鸟时被金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76只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被告人雷某波、雷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雷某波处扣押鸟类76只以及弹弓2个、射灯1个、钢珠若干等物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波、雷某强分别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据此,洪泽湖流域环资法庭依法判处了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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