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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捡路边女婴:从4岁便开始实施侵害,17年夜夜一晚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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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6 22: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广西一男子捡路边女婴:从4岁便开始实施侵害,17年夜夜一晚八次……
收养关系是一种不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正规的收养关系应当以法律为依靠,在满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去有关部门就收养关系进行登记,达成实际上的父母子女联系。
会选择收养子女的一般出于三种原因,一是因为自己无法生育,所以想要收养孩子;二是相熟的亲朋好友托孤,出于情谊抚养其后代;三是路上捡到被遗弃的孩子,或者碰到一些饱受虐待的孩子,出于同情心理给对方一个家。
这三种收养原因都很常见,也很正常,但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虽然稀少,又的确存在的可怕收养原因,那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什么私欲?看看那些被频频爆出的“兽父”事件,你就明白了。
庞某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1997年年底,在一次外出时发现了被丢弃在路边的女婴,将其带回家收养,并取名庞某。庞某出生于1997年11月25日,可以说才一个月左右就被抛弃,从这方面来说庞某鑫将其带回家给她一片遮风挡雨的地方,的确算是救了她一条命。
但如果让之后已经懂事承认的庞某再做一次选择,她一定不会愿意被庞某鑫抱走,也许她再在寒风中等待一会儿,会有一个正常的家庭将自己捡走,又或许会被环卫工人发现交给警察,总之好过从幼年起就一直沦陷在地狱中,长达17年不得安宁。
庞某鑫将庞某捡回家后并没有给她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这代表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他们是不构成养父女关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没有登记收养关系等于说庞某鑫抚养庞某长大后,庞某是可以在庞某鑫老去后不对其尽到赡养责任的,但庞某鑫并不在意。庞某鑫其实没什么钱,养活自己都困难,再养个孩子更是难上加难,正常情况他不可能收养孩子。那为何他还是收养了这个孩子?因为别有居心。
贫穷使得庞某鑫没有老婆也没有孩子,但他又有生理需要,所以干脆捡了个女婴回家,从庞某4岁开始,就对其实施侵犯的恶行。是的你没看错,就是4岁,一个懵懵懂懂尚不知事的孩子,就这么被自己最亲近的养父给糟蹋了,而且这并不是偶尔,而只是个开始。
从这以后庞某鑫开始了对庞某的持续侵犯之路,庞某一开始什么都不懂,并不知道这代表着什么,只知道自己会很难受;等到一天天长大,她终于意识到庞某鑫的行为是多么令人作呕,却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如果是一个生活在正常环境,拥有着健全三观的女性,在被人侵犯后,大部分会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小部分女性可能碍于社会目光不会将此事说出,但也会远离危险,拒绝接触侵犯过自己的坏人,但庞某却不一样。
庞某在对世界的认知尚未完善时就已经被持续不断侵犯,庞某鑫不仅在身体上折磨她,还在精神上对其实施控制,赶出家门、不认这个女儿、不准读书等都是庞某鑫威胁庞某的手段,而已经被这种生活模式所侵蚀的庞某鑫根本不知道如何反抗。
虽然庞某鑫早早就叮嘱过庞某不可将这一切告诉别人,但日复一日的侵犯已经快要将其逼疯。庞某曾经想过自己出去读书是否就能摆脱这一切,可等她考上一所专科学校后,庞某鑫竟然会借着探望女儿的名义来学校找到自己,将自己带到学校旁边的宾馆继续折磨。



在养父的压迫下庞某神经紧绷,已经快到崩溃的边缘,终于将这一切告诉了自己的好友苏某。苏某听到庞某竟日复一日承受如此折磨后心疼极了,立刻就想带庞某去报警。但此时的庞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切。苏某只能给她想了个办法,如果庞某鑫下次还做出如此罪恶之事,就让庞某偷偷将其录下,当成证据拿去报警。
2018年2月的某一天,庞某鑫又一次跑来学校找庞某,这一次庞某终于鼓起勇气,偷偷打开手机摄像头记录了一切。在获得证据后庞某跟庞某鑫大吵一架,终于逃离了这个让她窒息的家。
上文已经说过庞某鑫自己本身就非常穷,更别说供庞某读书,庞某读书的资金其实来自另外一个好心人劳阿姨的资助。无家可归的庞某找到了劳阿姨,将自己这些年受到的折磨,以及拍下的证据全都摆在劳阿姨面前。
劳阿姨被如此丧心病狂的事情惊呆了,她从没过这个一直被自己资助着的乖巧可爱的小女孩竟然遭遇了如此可怕之事。劳阿姨给了庞某一个拥抱,然后坚定地拉着庞某来到派出所报案,让法律来对庞某鑫的罪恶行径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9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庞某鑫对养女庞某从4岁开始进行侵犯,时间长达17年,情节非常恶劣,已经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虽然庞某鑫获得了应有的处罚,但这些年庞某受到的侵犯以及心理阴影又该如何弥补?我们不得而知,只希望她能尽快走出养父的阴霾,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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